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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五箭齐发 险资投资渠道全面拓宽
保险公司只要符合偿付能力标准就可直接入市 昨日晚间,保监会在其官方网站挂出五个有关保险资金投资渠道调整的新方案,其中明确偿付能力达到标准的公司可以直接投资股票。 这五个文件包括:关于增加保险机构债券投资品种的通知、关于规范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业务的通知、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通知、关于印发《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的通知、关于加强资产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 根据通知内容来看,这次增加的债券投资品种主要包括:增加财政部代理发行、代办兑付的地方政府债券;增加境内市场发行的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大型国有企业在香港市场发行的债券、可转换债券等无担保债券。值得注意的是,公司债和企业债当中的无担保品种没有被列入放开领域。 保险公司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也将全面展开。通知规定,满足最近两个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保持在120%以上等相应条件的保险公司可开展此项投资。其中,寿险公司可投资的比例不超过上季末总资产的6%,财险公司不超过上季末总资产的4%。 至于备受关注的保险公司直接投资股票 “游戏规则”也在上述通知中被明确: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50%以上的,可以按照规定,正常开展股票投资,偿付能力充足率连续四个季度处于100%到150%之间的,应当调整股票投资策略,偿付能力充足率连续两个季度低于100%的,不得增加股票投资,并及时报告市场风险,采取有效应对和控制措施。 保监会今后对保险公司股票投资的监管将从“审批制”转为“备案制”,通知的出台将给有能力的保险公司提供更多施展空间。因为原来只有下设资产管理公司的保险公司才能直接投资股票,如今,只要符合标准的中小保险公司就可以直接入市。 尽管投资渠道集中放开,但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五个有关保险资金投资渠道调整的新方案中,均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有所要求,一些没有符合偿付能力标准的保险机构仍将被拦在门槛之外。投资渠道挂钩偿付能力是我国保险业今年开始实行分类监管的一项关键内容。 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开闸 重点项目及重点企业成支持重点 中国保监会7日晚间消息称,保监会近日已颁布并施行《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根据该指引,那些重点项目及重点企业将成为保险资金的支持重点。 《指引》明确,符合相关规定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可以作为发起人和管理人,依据信托原理,发起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募集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但专业管理机构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应当满足相关条件,如应建立项目储备库制度、二元评级制度、项目评审制度、投资决策制度、投资问责制度。 就偿债主体应当具备的条件,《指引》明确:在中国境内、境外主板上市的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中央大型企业(集团);连续两个会计年度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经营现金流与负债比率等指标,达到境内上市公司上年度行业平均水平;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经营年限3年以上,最近2年连续盈利,具有稳定的现金流,能够覆盖项目投资及偿债支出;国有商业银行提供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偿债主体可以为大型国有企业等。 就投资项目应当满足的条件,《指引》明确:获得国务院或者有关部委批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计划,关系国计民生、具有重大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属于鼓励发展的产业或行业;财务内部收益率不低于债权投资计划预期收益率,利息保障倍数不低于4倍;已建项目具有稳定现金流,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入应当大于全部利息费用,在建和新建项目具有可预测的现金流,建设期内和建成后具有确定的利息支付和还款资金安排;具有良好的投资回报,扣除资金成本、管理成本和预期损失等相关成本后有合理收益;环境评价、节能评估达到国家有关标准,不属于高污染、高耗能、高风险和重复建设项目。 《指引》明确,债权投资计划的发行额度和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投资同一偿债主体的余额,一般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且占单一项目总投资额的比例不高于40%;投资未建成项目的余额,不超过银行实际已经发放的贷款金额,投资已建成项目的余额,在债权投资计划存续期内,不超过银行贷款余额的4倍;采取A类信用增级方式的,债权投资计划最长期限为10年,采取B类信用增级方式的,最长期限为7年,采取C类信用增级方式的,最长期限为5年,且不得超出质押权或者抵押权的有效期限。 保监会调整保险机构债券投资政策 中国保监会7日晚间消息称,保监会近日下发通知,决定调整保险机构债券投资政策,拓宽投资范围,增加投资品种,改善资产配置。 保监会在近日下发的《关于增加保险机构债券投资品种的通知》中明确,新增加的债券投资品种包括:财政部代理发行、代办兑付的地方政府债券;境内市场发行的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大型国有企业在香港市场发行的债券、可转换债券等无担保债券。 就投资有关债券的比例,通知中明确,投资有关无担保债券的余额,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15%。投资境内市场发行人为中央大型企业(集团)、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AAA级或者相当于AAA级长期信用级别的同一期单品种无担保债券的份额,不得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20%,且余额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香港市场发行人为大型国有企业、具有国际公认信用评级机构评定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信用级别的同一期单品种无担保债券的份额,不得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5%,且余额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1%等。 通知要求,保险机构投资无担保债券,必须建立资金托管机制,实时监控信用风险敞口。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偿付能力变化,调整无担保债券投资规模。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的,不得投资无担保债券;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降至150%以下的,不得增持无担保债券。 |